信息公开制度

    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或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决策成员信息、基金会章程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

    (四)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

    (六)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第六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主要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九条 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条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博客微博、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日期内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6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或信息工作小组,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立信息公开专门岗位,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

                                   2023516